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实行主管院长、系主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逐级负责、逐级检查、逐级汇报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牵头,保卫处和相关系配合。
第五条 各系主任是该系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所在一级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要选配一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各系应根据本系实验室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技术安全
第七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对实验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切实做好存储处理、妥善保管,并详细记录。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电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它导线替代。
第十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确保安全,用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四章 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电、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及校内报警电话;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对有废气、废物、废液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固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一贯遵纪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