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04-14 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文件精神,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九类。

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凡在学校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和保卫处分工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系主管领导负责本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

(一)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系(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工作。

(二)各系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各单位购买所需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审批。

(二)各单位在购买其余危险化学品前,应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必须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到学校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二条各系(所)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通风、计量、应急处理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和保险柜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并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库存危险化学品要定期核对,确保账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十八条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十九条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按实际用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岗正式职工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不得私自保存,不得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得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各系(所)每年底应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情况统计说明,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确保账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和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和掩埋。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定期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九条剧毒化学品在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三十条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3年9月23日

关闭窗口
雁塔校区: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69号 邮编:710061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 邮编:710100
Copyright©2013版权所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食品工程学院 备案号:陕ICP备08101196号-2 [XA12587]